人 事 代 理 协 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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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乙方:上海尊 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岭南路1115号中铁大厦303室 电话:021-5688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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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壹年: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协议期 满本协议自动终止。若任何 一方需要延期协议,须提前 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代缴保险、公积金 人员的名单具体以附件为准(附件经 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 承认并遵守甲方本地政府相关委托业务政策规定。 2、甲方提 供其员工有效的相关资料。 3、甲方可 向乙方咨询当地劳动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 4、甲方按 照劳动法和上海市对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对员工 实施管理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甲方 需提供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供乙方备案。 5、甲方每月20日前(含20日)将当月 人员增减表传真至乙方,乙方收 到传真签字后回传甲方。 6、甲方每月20 日前将 当月代交保险人员的社保费和公积金费及服务费汇至乙方帐户,外地员 工的综保及公积金,甲方需 预付一个月的费用给乙方,否则乙 方不予代理缴纳。 7、代缴社保、公积金 及管理费其标准如下: 1)、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人员的服务费按实际人数支付: 元/人/月(人民币)(含税);若甲方 提出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乙方按 协议中同等服务价格为甲方办理相关缴纳手续,补缴费用由甲方承担。社保费 和综合保险费根据上海市社保中心实际缴纳为准;住房公 积金缴纳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2)、本市城、镇保险员工,甲方须 额外支付每人每年内档案费100元(此费在第一月支付);另外缴纳城保的员工,单位须 支付每人每月的残疾人基金费,按社保缴费基数的1.6%缴纳。 三、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按 本地政府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甲方委托业务,并有义 务将政府相关规定内容提供给甲方,与甲方 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2、乙方负 责在每月收到甲方员工的社保费用后即为甲方员工办理缴纳社保手续,其员工 办理的城保基数由甲方每月附件清单上注明为准; 乙方负 责甲方员工所购各项险种待遇的申领手续。 3、乙方应 确保每月业务准确办理,若因乙 方原因而造成迟办、漏缴社保的,相关的 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 甲方委托人员进行立册登记,做好社 会保险代收代缴的管理,便于查询及核对。 5、乙方须 在每月收到当月人员增减表后,两日内 提供电子版收费明细表。 6、乙方须在每月20号前将 当月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社保费及服务费的发票、当月社 保人员增减花名册(社保个 人编号及公积金个人编号)邮寄给甲方。 7、乙方负 责向甲方提供员工社保信息的查询。 8、乙方有 义务向甲方提供当地劳动政策、法规及相关的咨询。 四、工伤处理 1.甲方委 托乙方代办的员工在委托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接 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2.甲方应 及时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乙 方代为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工 伤保险理赔手续; 3.工伤保 险理赔手续办理过程中,乙方因 协助甲方办理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通讯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 据实支付给乙方; 4.乙方应 积极配合协助甲方做好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的善后处理工作。 五、双方约 定或说明的其他事项 1、乙方必 须按甲方每月人员增减表内容缴纳,不得改变增减表内容,如基数、险种、缴费期限。 2、甲方所 报增减人员缴费基数与当地政策有矛盾,不能执 行或有其它问题应更改的,乙方应 及时反馈给甲方,甲方重新确认后,乙方按 新的增减表办理。 3、本协议 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对 方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协议 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地方法 规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致使本 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5、本协议 履行过程中乙方只代缴社保、综保、公积金,对于乙 方承担的一切法定费用都由甲方承担。若因甲 方原因所发生的劳务纠纷由甲方负责,乙方可 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6、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 盖章并交纳管理费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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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代表: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